【17FIT法律專欄】健身場館消費關係—定型化契約的訂定

先前在「開健身房的五大法律地雷,您觸雷了嗎?」一文中提到,健身場館在消費者關係的經營上,最重要的就是必須要訂定一個規範場館與消費者間的契約,避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造成不必要的消費糾紛。那麼,訂定與消費者間的契約時,需要具備哪些內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才算清楚呢?

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的規定,因為場館與消費者間的契約是由場館預先擬定給多數消費者簽訂的,所以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要求。

以上提到的問題,本文在下面會做簡單的說明,讓場館可以建構基礎的契約概念。

▌場館與消費者間的契約應該約定的事項

場館與消費者間的契約,應考量場館自身提供的課程項目不同,而有不同的約定項目,不過本文整理較常發生消費者爭議的項目,以及契約必備的要素,作為場館在自行擬定契約時的參考。契約應該約定的基本事項大致有以下這些:

▌主管機關公佈的應記載事項跟不應記載事項

場館與消費者間簽訂的契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針對產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在健身產業裡,就有行政院已公告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在訂定契約時未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依照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是可以限期改善,並且在改善期後得裁罰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不可輕忽。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共有18條應記載事項及12條不得記載事項,本文僅針對目前場館較容易忽略的幾條作簡單說明。

1. 應注意契約終止時的退費問題:

應記載事項第7條要求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契約終止時退費的方式。消費者在契約期間可以任意的終止契約,場館必須將部分費用退還給消費者,應注意事項要求將未使用之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如果有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也有一定的上限。另外在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情形,如受傷懷孕則不可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

2. 會員權暫停及會員權轉讓問題:

應記載事項第10條要求在場館訂定契約時,必須將會員權暫停的事由記載於契約之中,在暫停的期間會員權利保留無須繳納費用待暫停事由結束後再繼續契約,避免在特定狀況下會員已經無法運動但卻仍然要收取費用。應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一般的會籍可以轉讓給其他人,業者可以約定轉讓的手續費。如果是購買個人教練課程的會員則可以轉讓,場館不得收取手續費。上述兩事項是較容易在訂定契約中被忽略的,場館應留意。

3. 履約保證問題:

應記載事項第15條規定,除非是契約期間按月收取費用,否則場館預收的費用至少有百分之五十應提供履約保證。履約保證向來就是頗令場館困擾的問題,多數場館即便想要執行履約保證,但受限於自身規模,金融業者難以承辦其履約保證。又因為履約保證後,如欲領取已執行之費用尚須提供各類憑證,小型場館恐怕也無法負擔如此大的行政流程。所以建議場館將費用設計為月費制,避免受限於履約保證規定。

4. 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較重要的有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場館不得預先以契約免除自己應負責任、不得片面更改契約內容及廣告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字樣。

▌結語

健身場館因營運模式的不同,針對定型化契約也有許多客製化的空間和必要。然而大多場館經營者皆非法律專業。

不論是對於法律規範的誤解或誤用而自立契約、或者是忽視定型化契約的重要性而未立契約,都將讓經營者暴露在大量的消費糾紛、主管機關的稽查裁罰風險之下。於此,誠心建議場館經營者務必於開業時建立完備的法律防護機制。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切勿因小失大,方得永續經營!

專欄作者:袁裕倫律師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http://www.hovering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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