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有說明若消費者在繳納費用後,若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時,可以解除契約;在網路上販售之課程,七日內也可解除。
袁律師呼籲,契約一定要清楚載名退費機制,像是退費怎麼退?什麼時候要全額退費?退費時會員權利什麼時候要暫停?這些面向都必須慎思考量。
他也坦言,困擾健身業者最長久的問題,其實是「履約保證」。由於鮮少銀行願意承作中小型場館的履約保證契約;甚至即使願意,銀行管理費用、場館業者本身行政成本都很高。建議業者改按月收取費用,例如透過17FIT的系統,將單月無法使用完畢或較高額的課程契約拆解成月費制。一來業者可按月認列營收,也省去履約保證的成本跟風險。